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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3月1日起实施

供稿: | 2022-01-06

      厦门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创新发展的热土,科技创新是厦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

      日前,《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围绕创新科技体制机制、促进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创新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亮点一

      推动科技体制机制创新

      《若干规定》明确,科技创新在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处于核心地位,提出推进建设高素质创新创业之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增强部门之间、市区之间政策的连贯性和协同性。

      此外,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免除其决策失误、偏差责任。

      《若干规定》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

      亮点二

      加大基础研究支持力度

      《若干规定》强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投入持续稳步增长。完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持续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保障基础研究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亮点三

      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若干规定》明确科研人员与单位可约定是否将科研成果定位为职务科技成果,明确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完善转化及其决策制度,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考核。

      《若干规定》还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且明确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明确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的辅助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此外,《若干规定》明确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时,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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