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建方式
充分发挥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的主体性和积极性,紧紧围绕《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十大重点领域,兼顾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聚焦“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考虑现有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已有产业技术联盟,或引导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尤其是转制院所,自愿选择自主结合,构建各类产业技术联盟,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探索机制和模式创新,创建创新中心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在有条件、地方综合实力较强的省市,鼓励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五)管理和运行
创新中心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定位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
1、组织结构。根据参与成员和所在行业特征,创新中心的组织结构由参与创建的各成员单位协商决定,采取企业法人等形式。创新中心经营活动自主决策,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2、运行机制。创新中心按照责权明确、科学管理的模式运行。创新中心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1)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创新中心决策机构的成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包含来自成员单位的代表、具有独立身份的产业界和科技界杰出人士,负责制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战略、决策投融资、人事、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
(2)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委员会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委派的专家组成,负责研判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筛选确定研究方向。
3、经营机制。创新中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开展各类经营活动。主要的形式是:吸收集聚成员单位等各方面的创新资源和科研成果,自主开展技术研发或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研发,将成果及时辐射给行业,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源源不断提供前沿技术、共性技术和新工艺、新设备、新知识。创新中心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机制。
4、协同模式。采取网络化科研模式,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覆盖成员单位的科研创新网络平台,实现多学科、跨领域、跨地区的技术创新,优势互补、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创新资源合理配置的协同优势,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六)评估
评估是加强创新中心管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创新中心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环节。创新中心主要从以下方面综合评估:技术成果数量及质量、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对行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情况等。在具体指标中,突出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数及金额、技术市场交易额、孵化企业数量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加强评估结果的使用管理,结合评估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创新中心建设体系。
(七)建设目标
按照统筹设计、阶段实施、突出重点、政策协同的要求,
逐步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力争到2025年前后形成比较
完善的、能够支撑制造强国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体系。
第一个阶段:2016-2020年
到2020年,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核心初具规模。在部分重点领域建成创新中心,掌握一批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行业共性关键技术供给机制初步形成,部分战略必争领域实现与发达国家同步发展,优势领域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为我国基本实现工业化,进一步巩固制造业大国地位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个阶段:2021-2025年
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国家制造业创新体系。在《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创新中心。在创新中心支撑下,制造业整体素质大幅提升,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在全球产业分工和价值链中的地位明显提升。
三、组织实施
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实施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负责组织创新中心试点和创建工作,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试点、认定、评估等有关程序和内容。
(一)组织试点
在相关重点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经过2-3年的试点运行,重点探索内部组织机制、运营管理模式和投融资方式,对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考核,总结经验,完善制度,逐步推广。
(二)认定
创新中心认定原则包括:一是优先考虑制造业创新发展急需的重点行业领域。二是按照“高起点、有特色”的标准,宁缺毋滥,支持具有良好技术创新基础、具备良好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创新中心建设。创新中心的认定分为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认定批准等环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立制造业创新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来自经济、技术、产业、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创新中心进行论证考察。
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和时间、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2)创新中心创建单位按照要求制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报送材料。(三)评估考核创新中心设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创新中心组织年度评估和定期(三年一次)考核。评估内容是创新中心提交的运行发展报告和定量定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考核依据为三年内的各年度评估报告。评估考核内容可根据每个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有所侧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
在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加强创新中心顶层设计,强化各部委工作组织协调,加强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的实施。设立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创新中心组建提供咨询服务,支持创新中心开展阶段性考核评估。
(二)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
探索采取企业主导、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中心成员单位按照约定,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的方式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中心建设。创新中心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也要积极支持创新中心基本建设。
(三)加大资金支持
利用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和公共实验平台建设、中试生产线及设备、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和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等。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加大对创新中心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发行支持创新中心直接融资的创新债券品种。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落实支持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中心首次商业化的技术装备列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应用推广。对涉及科技研发相关内容,如确需中央财政支持的,应通过优化整合后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考虑予以支持。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依托已有的教育资源,建立健全制造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相关高校设立课程、学科或专业。利用国家相关人才计划,引进海外制造业高端领军人才和专业团队。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落实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
(六)鼓励参与国际合作
推进开放创新,加强创新中心在更高的层次上与全球创新要素深度融合。用开放的视野,促进创新中心和产业链的融合,加强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跟踪,鼓励创新中心对境外创新资源的并购,融入全球知识生产链,与国际同行开展实质性研发与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