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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2016-08-24

科技成果评价流程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2、 评价机构收到被评价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3、 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合同,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事项。

4、 确定成果评价负责人。由其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两人。

5、 对于需要具备检测或查新报告才能做出评价结论,但评价委托方又未提供相关报告的,评价机构可以要求评价委托方提交符合要求的检测、查新报告,也可以与评价委托方协商,由评价机构作为检测、查新委托人取得检测、查新报告。

6、 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7、 评价负责人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8、 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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