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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9-01-30     分享到:

关于《浙江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9-02-01 来源:省发改委高技处 浏览次数: 101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制订《浙江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21日至214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erui2269@dingtalk.com, 或邮寄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浙江省发展改革委高技处”,邮编310025,联系人:任格瑞,8705290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浙江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打造双创升级版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130

 

 

 

附件

浙江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以“推动‘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线,以大湾区为主战场,聚焦聚力高质量、竞争力、现代化,按照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五链融合”的要求,推动双创生态、双创主体、创业带动就业、双创动能、双创平台、双创投融资“六大升级”,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双创体系,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二、主要目标

创新创业高端要素更加汇聚。“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双创体系成功构建,双创氛围更为浓郁,先进技术、高端人才、数据信息、金融资本更加汇聚,成为国际化的创新创业高端要素集聚地。

创新创业主体更具活力。国际顶级科研机构、大院名校、高端创新载体加快引进和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更快发展,民营经济在创新创业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进一步激活。

创新创业动力更为强劲。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地位更加凸显,各类新经济、新模式、新技术不断孕育,成为推动全省创新创业的主要动力,创新创业动力源源不断、动力层次实现升级。

创新创业成效更加显著。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途径更为顺畅,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创新创业迈上高质量发展阶段,优质供给和有效需求显著增加,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更为强劲。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双创生态升级

1、完善人力资本服务。培育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业态,规范发展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培训等服务。支持中心城市、重大科创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和便利化措施。到2022年,建成3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外办,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发展“互联网+”浙江科技大市场,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打造全国一流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培育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试点。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到2022年,每年推动2000项授权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3、构建数据资源开放开发应用体系。建设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编制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目录,推动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构建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体系,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特色大数据平台、数据大脑等。到2022年,建成10个以上行业大数据中心,建立20个大数据智能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4、深化完善普惠性科技创新券制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拓宽创新券支持范围,促进科研平台、科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降低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成本,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精准服务。到2022年,累计新增发放创新券15亿元,服务企业5万家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推荐目录,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逐步推行科技应用示范项目与政府首购相结合的模式,建立首台(套)示范应用基地和示范应用联盟。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对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6、加强双创氛围营造。大力推广双创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积极参与全国“双创”活动周、“创响中国”、“创客中国”等“双创”活动,高质量办好“浙江好项目”创新创业大赛、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省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等系列活动,争取在杭州举办2019年全国双创周主会场活动。深入实施“院士智力集聚工程”,推进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浙江院士之家”和学会服务站建设。定期举办政策解读和辅导培训班、讲座等,向创新创业者提供汇编扶持指南、创业创新指引,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业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科协)

(二)推动双创主体升级

1、建设国际顶级科研设施。推进之江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聚焦未来网络计算、泛化人工智能、泛在信息安全、无障感知互联、智能制造与机器人等方向,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世界顶级科研机构,积极组建国家数据智能技术创新中心,加快建设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到2022年,力争建成2个大科学装置及试验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进名校大院建设。支持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等加快“双一流”建设,支持西湖大学打造全球有影响力的生命科学等研究中心,支持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中科院宁波材料所等建设成为具有先进水平的新型创新载体。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科研管理改革,提升科研绩效。到2022年,力争新引进20所左右国内外著名高校,新增建设10家世界一流的科研院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3、打造高端创新载体。加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到2022年,力争建成1个国家产业创新中心、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40家左右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推进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4、建设国际合作平台。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合作,探索建立二十国集团(G20)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加强国际产业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鼓励园区、企业、高校院所等牵头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海外研发中心、国别产业园等载体。支持杭州、宁波等市在美国、以色列等国家设立创业投资孵化机构。到2022年,力争建成40家国际科技合作创新载体,100家海外研发中心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杭州市、宁波市人民政府)

5、培育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和凤凰行动、雄鹰行动、雏鹰行动,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和市场主体升级工作,实施“品字标”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一批产业细分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和“品字标”品牌企业。到2022年,力争培育数字经济上市和重点拟上市企业150家,重点支持100家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成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全省上市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达6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6、提升民营经济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联合科研院所攻克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省市县联动建成300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实现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升级

1、加大科研人员科技创业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政策。改进科研人员评价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在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领域的比重。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的高端科研人员,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2、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健全以创新创业实效为导向的人才项目选择和评价办法,探索建立不以人事关系、学历条件、户籍条件为基础的人才引进和资助机制。探索外国人来浙工作、出入境、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的系列便利措施,探索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为外国高层次人才引进居留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推进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和中国科协海智计划浙江工作基地建设,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在我省落地转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办、省科协,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3、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把创新创业教育有效纳入专业教育和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计划和学分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全面实施创业导师制,鼓励和支持高校教师积极投身创新创业,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的指导与服务。持续推进示范性创业学院建设,推动示范性创业学院特色化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对创新创业活动中涌现的优秀创业项目进行孵化,切实扶持一批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支持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深化产教融合,引入企业开展生产性实习实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4、健全返乡下乡人员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小企业、农村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集聚公共资源和社会其他资源,开展各类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推进创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绿色通道”,为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结合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四化同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存量资源整合发展农民工返乡创业园。(责任单位:省农村农业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5、完善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服务体系。依托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开创创业意识教育、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加快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责任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动双创动能升级

1、大力培育发展新经济。全力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主线,大力发展大数据和云计算、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数字文化等重点领域。壮大生物经济、绿色低碳经济,培育航空航天等重量级未来产业。到2022年,新经济增加值达到2.5万亿元,对全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动新模式推广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组织开展“互联网+”重大专项,率先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各领域结合的应用试点。促进新消费发展,升级信息消费、体验消费、创意消费,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等新零售模式。打造共享经济平台,发展研发检测共享、制造服务共享、生产能力共享等。到2022年,培育形成20个以上“互联网+”示范园区,建成10个以上国内知名、行业领先的共享经济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

3、加快新技术攻坚突破。加强前沿基础研究,实施5个以上重大基础研究专项,在人工智能、精准医疗、先进制造等方向实现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工程,组织15个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率先启动数字经济和生命健康两大重大科技专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升级

1、推进科创大平台建设。大力推进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G60科创走廊和宁波甬江科创大走廊等建设。推进“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建设,打造之江文化产业带等一批高等级创新创业载体。充分发挥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示范作用,强化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能级。支持科技城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向省级高新园区转型。到2022年实现设区市科技城、国家高新区全覆盖,产业集聚区和工业大县省级高新技术园区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2、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国家和省“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示范基地运用投资促进、培训辅导、媒体延伸、硬件孵化、龙头引领等多种手段,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区域、企业和高校院所“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引导各类开发区创建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等四种类型的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到2022年,全省累计形成各类“双创”示范基地8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3、促进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高品质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布局,建设一批平台型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支持利用闲置旧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改造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龙头企业积极探索海外科技孵化新模式。支持我省海外孵化器建设、扶持本土企业开拓海外业务,打造国际创新生态的重要孵化基地。推进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建设,并探索将其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

(六)推动双创投融资服务升级

1、引导商业银行精准服务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加快推动城市商业银行为创新创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服务,开展投贷联动、产业链金融、并购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金融产品。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2、促进创业投资快速发展。积极引进海内外知名创业投资企业将总部或核心管理团队迁入浙江,鼓励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及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参与创新创业投资。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促进天使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3、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企业在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持续优化债务融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债”,帮助创新创业企业和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园区经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前述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责任单位: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好省50亿元凤凰行动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金融机构要大力推进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积极落实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对长周期、稳定运行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经营周期建立融资窗口指导制度,对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深化无还款续贷服务。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定向支持力度。建立省市县全覆盖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新组建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省政府对省担保集团增资50亿元,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债、贷款融资;设立省再担保有限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等。(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新一代移动通讯等信息技术,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推进智能制造和“十万企业上云”建设,完善“政采云”政府采购服务平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推广应用,实现企业登记“零上门”。加快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打造“掌上办事之省”“掌上办公之省”,为创新创业提供数字化的最佳营商环境。实施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探索部门协同监管,强化信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统计局)

(二)进一步创新监管模式

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探索新经济领域产品项目实施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研究完善创业创新型企业创新成果保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指标体系,做好监测分析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

(三)强化创新创业政策统筹

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督促检查。鼓励各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促进科技、金融、财税、人才等支持创新创业政策措施有效衔接。完善创新创业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健全“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做好创新创业统计监测和评估分析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新经济行业管理

完善新经济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管理体系,及时对具备技术先进、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产品和服务进行认定和管理,获得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享受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等政策支持。建立适应新经济技术迭代、产业变革要求的标准动态调整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把在实践中已证实确有效率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纳入行业规范管理,通过行业规则标准的调整推动市场应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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