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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4-09-30     分享到: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14〕77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半导体产业发展,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制定了《大连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大连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精神,支持我市半导体企业加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设立大连市半导体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设备、材料和光伏、光电子等半导体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及产品产业化和示范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下达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和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

    (二)项目申报单位在我市注册,运营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在我市组织实施;

    (三)所涉及的技术和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附加值;

    (四)项目申报单位拥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和项目组织管理能力,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五)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

    (一)对集成电路设计研发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的MPW(多项目晶圆)项目及工程流片项目按其加工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同一规格产品只补贴首次流片费用;

    (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开始大规模量产的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产品给予产业化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该产品申报年度首次销售收入的10%,同一单位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报国家认定,对获得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对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设备、材料和光伏、光电子等企业的科技创新及产品产业化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我市半导体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示范应用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提供免费或较为优惠的半导体产业人才培训、技能鉴定等项目,根据实际培训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九)对上述(一)、(二)、(五)(六)条中已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除有明确配套要求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对技术水平较高、带动作用明显的省、市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    项目安排程序:

    (一)每年市经信委通过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在网上报送电子版。初审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并向市经信委报送项目纸制材料。中省直及市直单位可直接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经信委;

    (二)市经信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经信委根据产业政策和专家评审结果,初步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四)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第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停拨后续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评和验收。凡未能通过验收或考评结果较差的,将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并取消三年内的申报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高新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专项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4]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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