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7-06-02
省财政厅省   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精神,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