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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 | 发文日期:2017-03-31     分享到:

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3 11:09:35    信息来源:贵州省大数据局

(黔数据领〔201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精神,巩固和运用前期全省政府数据“聚通用”攻坚会战成果,充分挖掘大数据政用、民用价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民生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应用为核心,以示范项目为引领,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和开放,强化信息共享,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利用过程的实时化和精准化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思维,着力解决政府数据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等问题,大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服务社会民生,推动形成全省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作协同”政务民生大数据服务生态体系,让老百姓充分感受到大数据带来的红利和更多获得感。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数据融通、提升应用水平、典型示范引领、全省广泛推开”的原则,全省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各部门通过实施专项行动,加快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高政府治理和服务社会民生的能力和水平。

——培育一批典型示范项目。针对社会热点、痛点和政府管理需求,通过整合政府数据,在精准扶贫、旅游、交通、医疗、教育、金融、粮食、国土、工商、环保、税务、食品安全、民政、人社、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北斗、行政审批、农产品市场监测等方面建设50个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使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协同、协作更加顺畅,让数据为老百姓“跑腿办事”、为企业“贴心服务”。

——形成一批共性技术方案。在政府数据的深度融合分析、政务民生服务的协同运行与指挥调度、异常状态的应急联动处置、标准化的综合政务服务等方面形成一批共性技术解决方案,并培育一批解决方案服务机构。

——凝练一套应用建设规范。分析、总结政府部门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方法、路径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凝练形成《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建设规范》,指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

三、工作安排

(一)启动专项行动。2017年4月5日前,制定完成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要求及申报指南,发出开展“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二)制定实施方案。省直各部门围绕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建立运行平稳、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新机制的要求,对已有大数据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进行全面清理,充分考虑数据整合、流程整合和系统整合,明确新建或进行改造的重点应用项目,制定推进本部门政府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参照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项目建设。各地各部门参照《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门重点应用项目的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的大数据应用项目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推进政务公开、辅助科学决策、创新社会治理、拓展服务渠道、细分定制服务、提高部门绩效等方面出发,充分利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技术和工具,深入挖掘数据的政用价值,实现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提升政府部门社会治理、市场监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提高政府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遴选示范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有大数据应用基础、具备大数据深化应用潜力,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项目,经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大数据主管部门筛选后,在2017年4月30日前,按照《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省级示范项目。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50个省级典型示范项目,进行重点培育。(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重点支持打造。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调度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对50个典型示范项目进行月调度,对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和服务。对每个典型示范项目,由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团队,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求,协调做好部门间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和交换工作,给予数据支持。针对未入选项目,切实帮助项目改进、完善、提高。各典型示范项目实施部门每月10日前将工作推进情况报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典型示范项目实施部门)

(六)组织项目观摩。各示范项目10月具备观摩条件,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部分典型示范项目进行现场观摩,并总结和通报各地各部门推进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各典型示范项目实施部门)

(七)凝练建设规范。年底前,分析、总结50个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技术、方法和要求,编制完成《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项目建设规范(试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相应制定本地本部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在大数据政用实践中涌现出一批典型经验和典型项目,为推动我省“数字政府”建设奠定良好基础。(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资金保障。省直各部门改造、新建大数据应用项目,从项目单位原有信息化建设资金渠道中优先安排。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分别对50个典型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氛围营造。继续加大我省大数据战略行动推进的宣传报道力度,专项行动期间重点宣传各地各部门的经验、进展和成就,宣传政府大数据应用在社会治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效用,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大数据大家干、大数据大家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附件:1.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要求

2.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3.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申报表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

2017年3月31日

附件1


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

建设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统一规范,项目建设经验可复制可推广,推动全省政府大数据应用,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用政府数据,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从推进政务公开、辅助科学决策、创新社会治理、拓展服务渠道、细分定制服务、提高部门绩效等方面出发,充分利用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技术和工具,深入挖掘数据的政用价值,服务于政务或民生领域,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可推广性,经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认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为省直各部门或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

第四条 项目应当以实际需求为导向,解决政务、民生领域的具体问题。应当有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部门社会治理、市场监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提高政府预测预警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当统一标准。严格遵守应用系统、信息资源、信息交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保证政府数据高效共享和业务有效联动,形成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

第六条 项目必须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采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统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对外接口。

第七条 项目系统布局应当根据现有建设条件和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总体规划,按照资源集约的原则,综合考虑管理体制、业务布局、数据架构、应用架构和技术架构等因素,合理确定系统布局方案。

第八条 项目技术架构应当按照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的框架体系总体要求,与其他应用系统技术架构统筹协调,防止不同应用项目间技术体系分化,提高政府应用系统的规模效益。

第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开放架构。保证系统可靠运行和持续发展,满足业务功能扩展需要。

第十条 项目应当统筹相关需求,充分复用或利用云上贵州虚拟化、云计算等技术,提高主机与存储系统的经济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优化配置,提高主机和存储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应当充分运用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可以从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获取的数据,不允许单独建数据采集模块,应从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获取,做到“一数一源”。系统产生的数据,可以共享交换的应无条件在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系统产生的数据,可以共享交换的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的规定在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共享。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完善数据采集与更新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项数据的采集责任部门及业务流程,确定采集频率和采集方式,加强数据质量管控,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数据采集模块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包括数据质量监控、数据质量问题处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质量报告等。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建立完善数据交换共享机制,对共享内容、共享方式、共享时效、共享范围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四章 业务协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理清项目边界,明确项目与本部门其他应用系统的关系。能整合的功能、流程应充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实现业务协同。应当与本部门其他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工作,应当与国家相关应用系统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政府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建模等技术手段,研究数据关联性,多维度支持政务民生工作。

第五章 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项目应当根据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采集、传输及应用的需求,完善现有通信数据网络系统,主要包括本系统网络、电子政务外网、互联网、无线通讯网络。应当满足国家电子政务网络要求,政务外网同政务内网物理隔离,政务外网同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十九条 项目所需网络及相关设施应当充分利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现有电子政务网络资源,在统筹项目信息传输需求基础上补充完善,避免传输链路和网络设备的重复配置。

第六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应当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针对各应用系统构建相应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系统的应用、数据、技术架构,将相同保护等级的政府大数据应用系统适当集中,划分为不同的安全域,有区别地进行系统等级安全保护。应当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构建科学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拟建应用系统进行安全测评,及时完善相关保护措施。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主体要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应用项目的运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在项目运行中的责任,构建合理的运行责任体系和管理机制,保证所建系统协调、可靠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工程相关单位的运维岗位,建立考评制度,落实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要求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

申报指南


为巩固提升全省政府数据“聚通用”攻坚会战成果,以“政用”带动“商用”和“民用”,推动政府大数据应用。根据《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政府大数据应用专项行动的通知》和《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典型示范应用项目建设要求》,制定如下政府大数据典型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适用范围

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是指由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认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用政府数据,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运用大数据的先进信息技术,服务于政务或民生领域,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可推广性的项目。

二、项目类别

项目按现有建设基础分为已建、在建、拟建三类。

(一)已建项目:在示范项目立项前已经建设完成的政府大数据应用系统,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提升系统建设、运营水平;

(二)在建项目:在示范项目立项前已经开始建设,尚未建设完成的政府大数据应用系统,对建设方案进行优化,提升系统建设效果;

(三)拟建项目:新立项示范项目,按《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要求》设计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

三、支持方式

经评审,确定为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的项目,由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组织专家团队,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项目建成后,视运行情况和应用效果,在全省推广。

四、基本要求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建设要求》,主要包括:

(一)项目必须基于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设,采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统一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和对外接口。

(二)项目应充分运用云上贵州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凡可以从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获取的数据,不允许单独建数据采集模块,应从基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获取,做到“一数一源”。系统产生的数据,可以共享交换的按照《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的规定在云上贵州共享交换平台共享。

(三)应理清项目边界,明确与其他应用系统的关系。能整合的功能应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四)项目应实现业务协同。应与项目主体已建的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协同工作,应与国家相关应用系统有效衔接。

(五)项目应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政府数据进行分析,通过数据挖掘、建模等技术手段,研究数据关联性,多维度支持政务民生工作。

五、申报须知

(一)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申报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统一受理。

(二)项目申报主体为省直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

(三)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1.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经费预算书及经费来源支撑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的项目将不提交专家评审。

(四)申报时间:2017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五)项目申报受理地点: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地址:贵阳市北京路225号。

联系人:李立国 0851-86835030,15329388869;

薛 强 0851-86828592,15685131630。

(六)本《指南》仅作为申报全省政府大数据典型示范应用项目的指导。

(七)申报资料受理后概不退还,请申报单位自行留档。


附件3


贵州省政府大数据应用典型示范项目

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日

期: 年 月 日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制

2017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职务

手 机

固定电话

项目类型

已建 □ 在建 □ 拟建

项目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应用领域

项目进度情况

(包括已建情况和

下一步建设计划)

项目预期目标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加工、处理和应用的简要情况

主要创新点和

应用潜力说明

保障措施

省直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大数据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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