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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 发文日期:2018-09-28     分享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文        号:浙财企〔2018〕63号
印发时间:2018-09-2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浙财企〔2014〕189号)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928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全面推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制造强省和数字经济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浙江省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政发〔2018〕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省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清单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周期结束后,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果,研究确定新一轮实施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指导经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竞争性分配方案,加强全省各级项目库的联动管理,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各地经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项目报备和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并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讲究绩效”的原则,体现“亩均效益”导向,促进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各市、县(市)及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洞头、柯桥、上虞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要求,围绕制造强省建设战略部署,大力支持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实施和重点产业发展;聚焦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贯彻落实实体经济振兴战略,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一)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各地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下达的工作任务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为分配因素,并依据相应的权重进行分配。

        (二)竞争法分配方式。围绕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工作,以市、县(市、区)为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分行业(区域)改造提升、提质发展专项激励政策等。

(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年度确定的工业与信息化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及绩效目标。省经信委要根据明确的分配方案,及时开展方案评审、考核评价、指标统计、任务下达等各项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市、区),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下达资金的比重。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专项资金分市、县(市、区)预算编制工作。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用于支持省级明确的工业与信息化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推进。其中,竞争法分配下达的资金要按照申报或批复的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方向和使用重点进行落实;有明确使用方向和使用标准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对“亩均效益”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排名末档的企业不得给予支持。省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后,要按照本办法和年度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及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扶持重点和绩效目标,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规定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拨付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统一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含项目清单)分别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项目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对按项目进度需跨年度下达的资金需说明原因。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根据省财政厅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市、县(市、区)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价等方式,按照绩效评价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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