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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8-01-03     分享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01月04日 17:42    点击:[ 904]

新发改能价〔2018〕2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现就我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标杆上网电价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含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我委及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不再单独发文明确具体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相应的上网电价,并随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调整相应执行。

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上网电价政策,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按季度汇总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上报我委备案。

三、各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能源交通价格处)。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托地(州、市)发改委审批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819号)同步废止。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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