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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7-06-08     分享到: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核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7]717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电价审批环节、推进价格 “放管服’,改革,我委于2014年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核定审批权限下放至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地在执行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就我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核定部分事宜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时,可参考审核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指标目录等支持性文件。

二、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和通过竞争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核定发文,其上网电价由电网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与投运时间,发电企业需提供由电网公司审核通过的承诺材料。

四、各盟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6]2729号文件规定“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2017年6月30曰以前仍未 投运的,执行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核定上网电价。

五、电网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 [2013]1638号文件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 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 并网服务费”。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草委员会

2017年6月8曰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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