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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光伏电站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6-12-08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区光伏电站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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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

为加强我区光伏电站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保障我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工程质量可靠,现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加强本地区光伏电站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积极督促和指导投产光伏电站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单项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定期对本地区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项目支持性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我委。

三、申请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必须是开发、建设过程合法合规,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完成各项单项竣工验收的项目。

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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