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意见》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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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文件
黑 龙 江 省 物 价 监 督 管 理 局
黑发改规〔2018〕2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村级光伏扶贫
电站收益分配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扶贫办、物价监管局:
《黑龙江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意见》已经 2018 年 2
月 13 日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落实。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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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黑龙江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意见
一、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保障扶贫
对象获得稳定收益,依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
(发改能源〔2016〕621 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
办法》(国开办发〔2017〕61 号)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意见。
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
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
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 300 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
条件的可放大至 500 千瓦),每户对应项目规模标准为 5-7 千瓦,
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单个电站项目规模及户均项目规模。村级扶
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
三、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
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四、2016 年备案且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全部投运的村级光
伏扶贫电站执行 0.88 元/千瓦时上网电价政策;2016 年备案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后投运以及 2017 年以后备案的村级光伏扶贫
电站,目前执行 0.75 元/千瓦时电价政策。
五、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不允许企业参与投资分利,存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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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资等情况的应退出再进行收益分配。
六、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
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部门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
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按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
除尘电价)结算的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
构划拨至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委会,联合建设的拨给光伏电
站所在村。光伏发电国家财政补贴根据国家规定在第二年一季度
前结转至相关机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
档立卡贫困村。
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首先保障建档立卡无劳动
能力贫困户,每年每户增加收入 3000 元以上,持续获益 20 年。
剩余部分交村集体,村集体通过设立公益岗位、小型公益事业、
奖励补助等扶贫方式给予无劳动能力之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补
助,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结余的留给村集体使用。
村委会每年要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
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
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
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
建立台账。
八、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级供电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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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
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
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