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能源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8-07-20
根据湖南省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要点和省财政预算,  2018年3月,我委曾以湘发改投资[2018]246号文下达了2018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8000万元,对80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予以每个项目村10万元建设补助。各市(州)补助资金额度按 “十三五”规划中未安排资金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个数依比例切块下达。
3月26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我委和省扶贫办对全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取消了一批不具备建设条件或尚未开工的项目,根据核查情况并按程序报批后,我委将湘发改投资[2018]246号文中下达给张家界市的资金调减500万元,项目个数由53个调减至3个;益阳市调减160万元,项目个数由46个调减至30个。上述两市调减的66个项目660万元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后调整至邵阳市。现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整后的资金安排方案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3天(2018年7月20日-7月22日)  ,在公示期限内,社会各界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湖南省能源局提出反馈意见,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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