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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18-07-26     分享到: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厦经信环资〔2018〕326号

2018-07-26 11:28 字体:  |    |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前后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含)到2018年6月14日(含)开工建设的项目,适用《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3〕23号)和《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能〔2014〕234号)中规定的扶持范围、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

二、2018年6月15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适用《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经信环资〔2018〕248号)中规定的扶持范围、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

三、申请补助的项目需在开工后两年内竣工。

四、具体要求按申报指南办理。

五、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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