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7-11-01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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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宁波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思路,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双赢,为推动“名城名都”建设、实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9.5%,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0%,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不高于1.7%,其中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部分耗能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稳步提升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能效水平,持续提高服务业在GDP中的占比;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1%、15%、17%、17%、20%;全市水环境质量和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严格做好能源消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管控,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加强约束性指标管理,合理分解指标,严格落实责任。结合各区县(市)历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发展模式、产业特点、能源利用状况、重点区域能源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容量等要素,建立层级指标体系,将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市)、各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区域和重点企业;各区县(市)、市级主要涉能部门也将各自的目标任务层级化分解落实。(牵头单位:市节能办、市减排办) (二)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拓展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对区域、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进行动态用能统计、监测、预警和评价,逐步扩大全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覆盖范围,力争年综合能耗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50%以上实现接入。推动“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建立能源预警、监测机制。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深入推进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自动监测设备检定/校准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自动监测系统应急预警监测联动机制,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计量保障,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加大工业污染源日常监测、监督性监测和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全面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实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汇报、定期核查机制。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在污染减排方面,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为目标,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节能办、市减排办) 对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并对该区域高耗能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不力、未通过“十三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节能办、市减排办、市委组织部)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扎实推进宁波市绿色制造三年行动计划,促进制造业高端化、绿色化。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源头控制,推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替代,推进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强化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严格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二)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创新装备技术和服务模式,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计量检测认证等专业化服务。建立一批综合竞争力较强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落实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改造计划,积极推进清洁煤电改造计划,全面完成地方燃煤热电行业综合改造,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广使用优质煤、洁净型煤,切实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重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一步发展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全面实施天然气“县县通”工程,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对超出规划部分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在工业与农业生产、港口码头等领域推进天然气、电能替代,减少散烧煤和燃油消费。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结构进一步优化,原煤消费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控制在40%左右,原油消费占一次能源比重为53%左右;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8亿立方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为4.7%,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为1.9%。(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一)大力挖掘工业节能潜力。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标准,加强能效监察,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管控措施,在高能耗重点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全面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促进传统高耗能行业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加快推进企业重点用能装备节能技术改造,开展电机、空压机等能效提升专项行动。力争到2020年,全市石化、造纸、钢铁、水泥、火电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20%。结合“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大力推行绿色制造,通过制定评价标准、组织专项培训、开展试点示范,培育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打造具有宁波特色的绿色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强化新建和既有建筑节能,继续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再生建材,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结合既有居住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对外墙、门窗及屋顶保温节能技术的应用。加大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积极稳妥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进程,实施一批太阳能光电、雨水收集利用、屋顶绿化示范工程,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28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21万平方米;结合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有机更新,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63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三)促进交通运输节能。深入推进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创建国家“公交都市”,完善“四车一体”城市公交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推广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提升运输装备能效,严格实施运输装备能源消耗量准入制度。积极推广应用低碳节能技术、装备和产品,加大节能技改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维修技术应用。夯实绿色低碳交通管理能力,完善智慧交通基础平台。到2020年,全市重型货车比例达到47%,沿海船舶平均吨位保持10000载重吨;节能环保型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占比分别达到3%、2%;中心城区节能环保型公交车、巡游出租汽车占比分别达到60%、80%;高速公路隧道节能照明覆盖率达到8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60%以上;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418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四)推动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大力提高二级以上能效家电产品市场占有率,到2020年,全市重点商贸企业二级以上能效家电产品市场占有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商务委) (五)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及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推动城镇燃气管网向农村延伸和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因地制宜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热能、浅层地热能等解决农房采暖、炊事、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提升农村能源利用的清洁化水平。鼓励使用生物质可再生能源,推广液化石油气等商品能源。(牵头单位:市委农办、市农业局)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日常办公节能管理,完善能耗计量统计工作,提高能耗统计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管系统,提升用能管理智能化水平。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作用,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积极推进公共机构绿色行动,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节能管理专业化水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要率先淘汰老旧车、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新购置的节能环保型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加大政府优先强制采购浙江制造精品等高效节能产品力度。到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和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和16%,创建6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2家能效领跑者单位,全部市直机关和50%以上的市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七)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市、县两级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和节能措施考核,确保企业能效水平持续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结合单位产品能耗,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效果评价,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做好区域能评工作改革,加强节能竣工验收、项目能效监察事中事后监管为重点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全过程管理。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开展能耗限额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承诺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全面推动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按期淘汰落后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八)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攻坚战,加快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提升改造,进一步提升锅炉生产、经营、使用、后续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的集成应用,开展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试点。加大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限期淘汰S8系列及以下工业配电变压器,到“十三五”末,新建项目应用高效变压器容量占比70%以上,淘汰低效老旧电机、低效空压机等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五、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一)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至2017年,完成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对所有掺煤垃圾电厂的8台焚烧炉设备进行改造,严格控制掺烧煤炭的比例。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稳步推进集中供热。推行大型燃煤电厂集中供热,优化集中供热项目布局,完善热网工程。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大力推进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印刷包装等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治理,打造一批在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均能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巩固和深化电镀、印染、造纸、纺织、钢铁、建材、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进行达标治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和排放强度。实施总氮和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进重点行业废水治理设施在线监测和运行控制系统建设,完善日常运行管理台帐,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加强超标车辆执法监管,实施严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6年起全面供应国V标准汽柴油,2020年试点推广国Ⅵ标准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柴油用油并轨。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港区内集卡车全面推行“油改气”,至2020年,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加快推进码头岸电建设,至2020年,力争85%以上的集装箱码头和散杂货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严格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强化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积极引导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和港作机械应用,至2017年底,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比例达到2%,市内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的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替代率达50%。加大老旧车船淘汰力度,严格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淘汰到期的老旧汽车和船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宁波海事局) (三)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严格控制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城镇污水设施达到类IV类水标准、建制镇城镇污水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坚持“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原则,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 (四)重视农业污染排放治理。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制度。全面实施禁养区规划,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全面完成各项关停、搬迁改造任务,促进养殖业空间布局的优化。规模化养殖比例提高到80%以上,对1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推行清洁养殖模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配方肥。至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力争化肥施用量逐年下降,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食用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比例达到55%以上。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总量前两年每年削减1.5%、后三年实现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在水稻中的覆盖率达到40%以上。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全面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关联度,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围绕石化行业的补链型项目,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和专业精细化工,加强与煤电、钢铁、建材等行业的横向耦合生态链接,加快推进北仑镇海沿海管廊,实现临港产业带企业间管道输送互联互通和原料产品互供互给,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园区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集约利用”的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到2020年,制造业类省级以上园区(开发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重点推进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和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大力推进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工业污泥及生活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按全市主要危险废物富余处置能力20%的目标,安排37个各类固废处置项目,鼓励新建重点企业自建处置设施消纳自产危险废物和污泥。至2020年,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100%,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率100%。大力培育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加强粉煤灰、煤渣、脱硫石膏、黑色冶金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至2020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推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燃煤耦合污泥等城市废弃物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等。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餐厨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3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发改委] (三)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提质升级。依托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清洁化、高值化水平。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太阳能光伏组件、碳纤维材料、生物基纤维、复合材料和节能灯等新品种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动力蓄电池梯级利用和规范回收处理。加强再生资源规范管理,发布重点品种规范利用条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汽车零部件及大型工业装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再制造。规范再制造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再生产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应用机制。建立以售后维修体系为核心的旧件回收体系,规范发展专业化再制造旧件回收企业和区域性再制造旧件回收物流集散中心。鼓励专业化再制造服务公司与钢铁、冶金、化工、机械等生产制造企业合作,开展设备寿命评估与检测、清洗与强化延寿等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继续开展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示范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供销社) (四)统筹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继续做好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大力推动农作物秸秆、林业“三剩物”(采伐、造材和加工剩余物)、规模化养殖场粪便的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各类沼气工程和燃煤耦合秸秆发电工程。到2020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7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环保局) (五)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支持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优化逆向物流网点布局,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推广“互联网+”回收新模式。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全生命周期追溯机制。在开展循环化改造的园区建设产业共生平台。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逐步构建行业性、区域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汽车维修、汽车保险、旧件回收、再制造、报废拆解等汽车产品售后全生命周期信息的互通共享。到2020年,初步形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高值废弃物在线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供销社) 七、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一)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制造业绿色化改造、落后产能淘汰、能效“领跑者”、区域能评改革、燃煤电厂能效提升、能源清洁化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交通体系、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可再生能源利用、智慧能源管理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进一步挖掘节能技改潜力。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力争在“十三五”期间,每年形成70万吨左右的节能能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所有新建、在建燃煤锅炉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2017年底前,现有燃煤火电(热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超低排放技术改造,启动开展现有65蒸吨/小时及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65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水泥、平板玻璃、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2017年底前,所有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8年6月30日前,水泥制造行业(含独立粉磨站)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玻璃行业烟气排放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表2限值的70%;钢铁、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工业窑炉、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按期达到最新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开展石化等12类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200家重点企业治理和500家一般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700家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三)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十三五”期间,通过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以上;加大对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的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新建污水收集管网1600千米左右。“十三五”时期,全市规划污泥处理处置项目8个,新增处理能力800吨/日以上。规范污染防治措施,完善节水改造、粪污贮存、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深度处理等设施建设,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完善的粪污存贮及处理设施率达100%,粪便、沼液综合利用率达97%,尿液、沼液实施生态循环消纳或排放达标。散养密集区实行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八、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 (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加快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组织实施“清洁能源装备”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一批节能减排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重点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原油和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垃圾渗滤液处理、多污染协同处理等新型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二)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电力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推进重点行业技术升级。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着力推进污染治理系统的集成和应用,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重点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一批聚焦节能环保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入实施纺织印染行业能源审计示范等工程,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继续发布宁波市节能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积极推进节能环保领域的产学研合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九、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以及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推进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及污水处理费政策的落实。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引导供热企业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研究制定垃圾处理费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要素差别化使用激励约束机制,研究扩大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倒逼落后低效产能企业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等,加大地产绿色产品推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和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建立GDP能耗财政奖惩制度。对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进口自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宁波海关) (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探索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探索建立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加大绿色信贷项目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支持,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牵头单位: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逐步建立比较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定行业确权规范,逐步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制度,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节能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完善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积极组织企业单位申报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按要求建立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提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探索实行治理效果第三方评估制度,进一步提升环境服务的供给水平与质量。引导各地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按要求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营、工业园区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推广电能服务。实施电能替代工程和电力需求侧响应示范工程,运用价格杠杆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在电力市场中引入电力需求侧管理辅助服务,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一)健全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加快修订完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规制度,推动修订《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节能竣工验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监察等政策法规,定期编制公布《宁波能源》、《宁波工业产业能效》。鼓励各地政府、企业积极参与修订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研究制定或修订综合治水规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法规间的衔接,完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强化环境标准引领,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鼓励各地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节能减排团体标准,支持将节能环保团体标准和企业内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合理加快标准升级步伐,促进项目源头优质化、生产过程清洁化。在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实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质监局) (二)严格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三)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宁波市能源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加强能源消耗数据核查,修编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审核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结合数字环保信息化项目,全面推进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对现有各类污染源环境质量数据库及环境管理各业务系统进行深入集成和联通,切实提高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实施节能减排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政府节能减排管理部门、监察机构、重点用能及排污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节能减排管理人员水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一)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鼓励建立绿色批发市场、节能超市等绿色流通主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市节能办、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二)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六进”活动。广泛宣传节能节水、绿色低碳知识,树立勤俭节约理念。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宣传形式,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降耗。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视频、动漫等新媒体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发展节能减排公益事业,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附件:1.全市“十三五”及2017年节能目标 2.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十三五”及2017年节能目标 3.全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控制 计划
                  附件1   全市“十三五”及2017年节能目标  
注:1.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强度考核指标为单位规上工业增 加值能耗下降率; 2.煤炭消费总量2017年前完成甬政办发〔2015〕87号分解的目标,2018年-2020年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附件2  
  市级主要涉能部门“十三五”及2017年节能目标
 
  附件3 全市“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削减指标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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