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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8-07-29     分享到: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晋政发〔2018〕3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 — 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 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 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精神,坚决打赢山西省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 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 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太 原、阳泉、长治、晋城)和汾渭平原4市(晋中、临汾、运城、吕梁)等 重点区域为主战场,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 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 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 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 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 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 2 —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 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决不要污 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GDP,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 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 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 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 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 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问题导向。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突出加强 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聚焦问题、分类施 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 一应急的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 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 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 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 理主体责任 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三)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 — 3 — 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 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 20%以上,11个设区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 例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 25%以上。力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 优化产业布局。11个设区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 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提 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 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低端化工 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 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2018 年底前,11个设区市政府制定相应专项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重点区域禁止新增焦化、化工园区,加大现有焦化、化工园区整治 — 4 — 力度。各地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 停产。从2019年1月1日起,位于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 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 量在上年基础上定向逐年递减。(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 资委、省环保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 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 确有必要新建的,要严格执行产 能置换实施办法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 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 等配合)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 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提高重点区域过剩产能淘汰标准。2018年底前制定我 省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完成国家下达的落后产能 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重点区域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 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落实国家“以钢定焦”的总体要求。严 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 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 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3.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 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 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 — 5 — 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 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 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 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 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 造 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 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 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 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省环保厅、省经 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国土资 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配合) 4.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 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 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 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 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 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 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40%的焦化企业改造,2019 年10月1日前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 — 6 — 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 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8年停止运行。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 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 改造。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 进行收集处理,于2019年底前完成。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 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 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 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 委配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 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 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 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地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 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 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 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 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 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 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 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 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 — 7 — 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 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 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 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 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 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 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 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 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 暖过冬。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集中资源推进京 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等重点区域散煤治理,优先 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18年10月底前,11个设区市 城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 2020年10月底前,县 (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 率力争达到60%以上 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重点区域平原 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 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焦、洁净煤和其他洁净燃料及高效清 洁环保炉具。各地要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和确村确户,科学制定年 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 — 8 — 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 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环保厅、省农业厅、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 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 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重点支持京津 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 坚持“以气定改” ,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 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 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构建形成全 省“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 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 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 “压非保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 企业要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 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 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协 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配 合) — 9 —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11个设区市均要 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 ,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 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 县城建成区均要划定为“禁煤区”。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 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将其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 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 炭。(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配合) 7. 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 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 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100%。依法查处销售劣 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 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 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农村地区民 用洁净煤供应保障。(省煤炭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按照职责分 别负责) 8. 重点区域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0年,煤炭 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0%,下降幅度领先全国。京津 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其 他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省新建耗煤项目实 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 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省电煤占煤炭消费比 重达到55%以上。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 — 10 — 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 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 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 低排放燃煤机组。重点区域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 (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 等配合) 9. 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 级及以上城市在完成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根据 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 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20年10月1日前,重点区域基本淘汰每 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8年10月1日前,11个设 区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 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 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等配合)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省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 煤锅炉,以及位于设区市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 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 基本完成低氮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 — 11 — 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 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 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 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 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 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省经信委牵 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0.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 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 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4市和汾渭平原4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 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 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1.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省新能源电 力装机容量占全省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非化石 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8%。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 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 — 12 — 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 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 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省发展改 革委、省电力公司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 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 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省铁路货运量比2017 年增加30%,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增加40%,汾渭平原4 市增加25%。(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 财政厅、省环保厅、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 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铁路线煤炭运输量。2020年采暖季前, 运往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 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炭等重点企业 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 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铁 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 信委、相关铁路局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配合)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 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 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 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 — 13 — 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 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13. 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 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 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省使用比例达到80% 全省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 洁能源汽车。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20年底前,11个设区市城市 建成区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在物流 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 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 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各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 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 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 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 划。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完成国 家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 务。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公 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提前 — 14 — 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 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 厅、省财政厅等配合) 14. 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 汽柴油,2018年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 油。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 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车用油品。加强对油品制售 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 其中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20%,重点区 域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 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 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5. 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 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 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 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 发检验合格标志。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 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 — 15 — 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 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同时与 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 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 装置。(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牵头,省工商局、省质 监局等配合)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各市划定并公 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2019年底前,全省完成 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 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 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机局、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推动靠港飞机使用岸电。加快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推广地面 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 岸电。(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 合)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6. 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建设北部沙区生态安全屏障, 重点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太行山绿化、 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 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 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 — 16 — 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力争达到41.5%。(省 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 别负责) 17. 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露天矿 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 对生态恢复和 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 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 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当地政府要组织 有关部门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 天矿山建设项目。加强矸石山治理,2019年底前,全省矸石山全 面达到治理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安 监局配合) 18.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 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 任制度,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 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 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 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 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 17 —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 业,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大同、朔州、忻 州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 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建 成区达到75%以上,县城达到6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 责) 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新增渣土运输车辆必须为新 能源车辆,并采取密闭措施。现有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 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取 得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确需通行限行区域的车辆 还需取得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按照规定线路 行驶,在指定场所倾倒。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 出工地。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 输资格。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 工地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 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 闭措施运输。积极推广使用物料表面喷洒覆盖剂等抑尘技术。 2020年,全省公路散货集装箱运输比例在2017年基础上大幅提 高。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存在随意抛洒行为的运输车辆依法 依规予以处罚。(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露天堆场扬尘整治。全面清理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 — 18 — 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全省实施降尘综合考核,各设区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 月·平方公里。(省环保厅负责) 19.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加大 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秸秆还田、收集、储存、运输社会化服务体 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格局,到 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强化市县乡三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 化监管制度,并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强化卫星遥感、无 人机等应用,鼓励在重点地区建设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监控系统,提 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的效率和水平。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 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农机局、省财政 厅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调整农业生产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 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 肥利用率,2020年全省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加强规模养殖 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 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省农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配合) 20. 强化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从2018年起,城市建成区 和县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区域严格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 19 — 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缔城 市及其周边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全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 可证》核发数量要逐年大幅减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牵头)。 21. 严禁燃煤旺火和露天焚烧垃圾。全省设区市和县(市)建 成区严禁燃煤旺火。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 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省环保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22. 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秋 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 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 施分解落实到城市。各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督促企业制定落 实措施。统一调配全省环境执法力量,实行异地交叉执法、驻地督 办,确保各项措施全部落实。(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23. 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山西省柴油货车污 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 (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 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 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 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地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 打击柴油货车超标排污和抛洒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交通运 — 20 — 输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牵头,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 工商局等配合) 24. 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山西省工业炉窑综合 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 2018年底前完成。严格落实国家行业规范和环保、能耗等标准要 求,各设区市可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加大不 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 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鼓励各市 对工业炉窑作业场所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重点区 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 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 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 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 环保强化督查的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 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等配 合) 25.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按照国家要求制 定我省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 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 准要求,编制 VOCs治理技术指南。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 渭平原4市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 — 21 — 墨、胶粘剂等项目,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开展 VOCs专项执法行 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 管理水 平 低 的 治 理 单 位,公 布 名 单,实 行 联 合 惩 戒,扶 持 培 育 VOCs治 理 和 服 务 专 业 化 规 模 化 龙 头 企 业。完 成 国 家 下 达 的 VOCs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 信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六)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 建立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重点推动太原、 阳泉、长治、晋城4市融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联防联控,推动 晋中、临汾、运城、吕梁4市融入汾渭平原大气联防联控,建立太原 及周边区域县市(太原全市域,晋中榆次区、开发区、太谷、祁县、平 遥、灵石、介休,吕梁文水、交城、汾阳、孝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 作机制。(省环保厅牵头) 27.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强化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 建设,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 理研究,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2018年底,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 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 作。全省统一执行国家重点区域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到出现大 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各相关城市按照要求,启 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省环保厅牵头, 省气象局配合) 28.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22 — 每年8月底前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更新,黄色、橙色、 红色预警级别污染物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各 设区市可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减排 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确保 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各设区市应急减排清单应向社会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 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 企业,同步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 经信委配合)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 控力度,每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 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各 市要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优先 将污染严重、排放绩效高、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纳入错峰生产范 围,以错峰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改造力度,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 绝对化、“一刀切”。错峰生产措施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 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 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 限制类的,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省经信委、省环保 厅负责) (七)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9. 完善地方性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及时对 VOCs — 23 — 征收环境保护税。加快《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立 法修订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 准,加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省法制办、省质 监局配合) 30.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 坚持投入与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 金支持,合理安排省本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环境空气 质量未达标市、县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建立常态 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 市和汾渭平原4市全部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 的试点城市范围。制定我省清洁取暖资金支持政策。(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项目。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严格落实国家出台的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争取将我 省城市列入试点支持范畴。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 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 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 给予省级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 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 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 — 24 — 准许成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牵头,省环保厅、 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配合) 31. 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 排与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 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 惩戒。严格执行国家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非常规 天然气补贴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 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 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 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 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 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 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 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 调整机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大幅提高对限制类、淘汰类 企业加价幅度。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 度。研究制定“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货运 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大力支持机场岸基供 电,降低岸电运营商用电成本。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 源。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 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省发展改革 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 — 25 — 相关铁路局配合)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及其他新出台的国家 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配 合)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2. 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 国家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 点,全面反映全省空气质量状况。加强区县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 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 站实现数据直联。高新区、省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空气质 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8年底前,全省各区县布设降 尘量监测点位。11个设区市开展环境空气质量 VOCs监测。京 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要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建设 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大气光化学监测网以及大气环境天 地空大型立体综合观测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 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VOCs排放重 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 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4市基本完成,2020年 — 26 — 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 期排放检验机构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 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8年底前,全 省建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推进工程机械 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底前 基本完成。(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配 合) 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城市和区县以及各类开发区空气质 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环境监 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 誉评级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 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 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地方 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 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 究责任。(省环保厅负责) 强化科技基础支撑。汇聚跨部门科研资源,组织优秀科研团 队,配合国家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重 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与污染 物排放管控技术、居民健康防护等科技攻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一市一策”指导。组织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环境效益评 — 27 — 估,紧密围绕打赢蓝天保卫战需求,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边研究、 边产出、边应用,不断补充和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 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 VOCs全过程控制及监管技术研发。 开展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污染源头控制、货物运 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技术研究。常态化开展重 点区域和城市源排放清单编制、源解析等工作,每年进行评估更 新,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加快推进山西省大气污染院士工作站和山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院 士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发挥好高端科研人才的引领作用。(省 科技厅、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33. 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 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 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 从严处罚。加强县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 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严格环境执法督查,开展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 映的问题线索开展精准执法。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 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 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环保 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配合)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 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开展在用车超标排 — 28 — 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 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 严格重型柴油车、散装物料货车禁限行管控措施,严控重型柴油 车、散装物料货车进入禁限行区域。(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 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环保督察 反馈问题整改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的重要内容,配 合国家对重点区域开展专项督察,实现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 看”全覆盖,夯实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责任。逐步开展市级环境保 护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 改善达不到时序进度甚至恶化的城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环境保 护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建立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 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省环保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 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进一步 细化工作内容、目标及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市县 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市县政府要把打赢 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 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 — 29 — 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 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完善对各级 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各地要建立完善“网 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市、各有关部门的落实 情况,纳入省政府大督查和相关专项督查,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 予以表扬激励,对庸政懒政怠政的严肃追责问责。省环保厅要加 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各有 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 容,纳入山西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办法,做好考核结果应 用。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监察机关、组织 部门等公开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取消授 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 果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责任不实、 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由省环保厅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 责人。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 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 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省环保厅牵头,省纪委监委、省委组 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省环保厅每月公布11个 — 30 — 设区市和所有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市要定期公布环境保护监管 执法信息和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名单,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省环 保厅负责) 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 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 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 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 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环保厅负责)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环保意识。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 奋斗” ,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鼓励公众 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 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中央 及省属企业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省环保厅牵 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 识,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地建立 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 点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 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通过政府网 站、新闻媒体等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 — 31 — 道整改进展情况,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省环 保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配合)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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