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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青岛市农机局、青岛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2018-10-30     分享到:

市农机局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购机办点击次数:249发布时间:2018-10-30

青农机财字〔2018〕11号

各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精神,为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速农机新产品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支持促进农机产品技术创新和研发生产,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经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现就做好补贴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产品范围

按照先进适用、风险可控、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试点产品包括大葱收获机、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二、资质条件

(一)产品至少拥有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整机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证明之一;

(二)应当取得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三)提供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四)试点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资金规模
       
全市年度试点资金量按照不超过年度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的10%安排。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原则上依据试点产品市场销售均价测算,测算比例不超过30%。试点过程中,具体产品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时,按现行农机购置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六、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截止到2020年底
   
  七、补贴操作

(一)公开申报。

按照本通知要求,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均可向青岛市农机局提供《青岛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申报书》(详见附件), 申报书一式两份, 所有的复印件材料用A4纸。

申报书邮寄地址:青岛市福州南路99号青岛市农机局购机办;联系人:周海鹏;联系电话:85763581

(二)专家评审

市农机局组织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申报产品的分类分档、测算确定补贴额,经公示无异议的产品纳入年度补贴范围。

(三)补贴申请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的符合补贴条件的试点新产品,均可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补贴申请流程与现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相同。

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使用历年结余结转资金或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

试点新产品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补贴申请,逾期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加强试点补贴工作监管。试点产品产销企业要严格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对产品质量和服务承担主体责任,试点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公开试点产品的技术优势、使用潜在风险等信息,提示农民群众知悉产品使用风险,理性购买。督促农机产销企业做好购机用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上全面公开试点产品、补贴标准、操作方式和受益信息等情况。

(三)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抽查和用户回访,了解掌握补贴动态,包括补贴产品的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公开投诉渠道,做好有关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生产企业违反相关规定及自身承诺,发现存在补贴比例畸高、产品配置和性能未达到补贴要求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先行暂停该产品在当地的补贴资格,同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农机局。
      (四)注重总结试点经验。新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农机管理部门做好该产品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各区(市)要认真总结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将新产品补贴试点纳入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要内容。每年11月底前,将农机购置新产品试点补贴工作总结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附件:青岛市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申报书

 

青岛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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