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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 | 发文日期:2016-11-09     分享到:

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11-09 浏览次数:  47 字号:[        ] 信息来源:科学技术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创新布局,集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高科〔2014〕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材料科技城管理局(以下简称“新管局”)是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统筹管理部门,财政局是专项基金的监管部门。新管局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协调;财政局负责将专项基金列入新管局预算,并检查、监督、评估其使用;区其他相关部门按《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为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新材料领域研发机构引进、创业孵化、人才集聚、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引进、科技金融等项目的引进,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新管局按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项目方相应的补助;专项基金用于市级(含)以上项目配套补助等经费支持,由新管局参照宁波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现行政策的新材料领域创新创业主体,由新管局根据现行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与新材料科技城建设及新材料产业发展相关的规划编制、人才培训、专项活动等各类支持经费,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新管局按会议审议决定执行。


第三章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八条 符合《宁波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规定使用范围的主体均可申请使用新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九条 申请主体向新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的项目需要评审的,在申报前由相关部门(单位)组织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经新管局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局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新管局报分管委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获得批准后,按规定手续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正式完整的申报材料,对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的申报单位,取消资助资格,如项目因故终止,由新管局、财政局视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新管局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新管局加强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接受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新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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