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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2012-12-10     分享到: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44号)

发布时间:2012-12-10 10:44:41  阅读:41次  打印  关闭  【字体:  短网址:http://t.cn/Ey4aK8B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运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水运优势和潜力。切实提高水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建设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水运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大水运建设为目标,坚持深化改革,加强统筹规划,强化科学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切实提升水运的质量、效益和现代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统筹水运、水利、水电协调发展,统筹协调水运与公路、铁路发展,统筹协调我省水运与相邻省(区、市)水运规划衔接。

——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出省水运通道、集约化港口、安全监管与保障能力等建设,全面提升水运发展基础条件。

——坚持分类指导,强化政府在航道、支持保障系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港口、旅游航运、港口装卸、船舶制造等建设,共同促进水运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三)发展目标。按照以航为主、航电结合、综合利用、协调发展的要求,全面提升水运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突出“坚持规划引领、主攻航道建设、突破闸坝碍航、着力产业培育、创新机制保障”五大重点,制定加快水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联动协调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水运发展新格局。

——到2015年,水路货运能力突破200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2800万人次/年,打通乌江、红水河四级航道。

——到2020年,水路货运能力超过5000万吨/年,客运能力达3500万人次/年,船舶制造生产能力达10万载重吨/年,建成乌江、红水河三级航道,全面建成赤水河、清水江、都柳江水运通道,初步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水路运输体系。

——到2030年,水路货运能力突破1亿吨/年,客运能力达5000万人次/年,船舶制造生产能力达30万载重吨/年,建成以出省水运通道为骨干,库区航道、旅游航道为辅的水运发展格局,实现港口集约化、专业化,运输船舶标准化、大型化,全面形成南下珠江、北进长江的“通江达海”水运大通道。

二、主要任务

(四)全力推进航道提等升级。加强与周边省(区、市)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扎实推进乌江、红水河等航道由四级提升为三级的规划修编和建设工作, 争取将乌江、红水河等航道提等升级规划修编项目纳入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十二五”中期调整规划,充分发挥乌江、红水河连接长三角、珠三角水运大通道优势,确保实现乌江、红水河航道通过能力的最大化。

(五)加快出省水运通道建设。紧紧围绕解决闸坝碍航,提高出省水运通道通过能力,加快推进航道建设。重点推进乌江构皮滩翻坝运输系统建设,水电站建设业主要尽快启动构皮滩、思林、沙沱水电站二线10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和北盘江董箐、马马岩、光照等水电站5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 积极协调推进彭水水电站二线10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和红水河龙滩、岩滩水电站1000吨级通航设施建设改造 加快实施都柳江和清水江航电一体化枢纽工程 积极推进赤水河航道运输能力提高。

(六)加强港口建设。围绕形成大通道,加快建设大港口、大物流,发展临港产业,建设临港经济区,积极推进大型港口建设,重点建设红水河望谟港、贞丰港、册亨港、罗甸港,乌江开阳港、遵义港、瓮安港、思南港,清水江锦屏港及都柳江从江港等。推进港口与物流园区、临港工业园区有效对接,拓宽港口配送、加工、商贸、金融、保险、航运交易、船舶维修及租赁等现代化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港口、产业、城镇联动发展,建成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明确、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的港口体系。全面统筹沿岸、临江(河)区域铁路、公路与港口衔接的规划建设,进一步发展多式联运,增强港口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实现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

(七)强化航运开发。加快库区航运建设,积极发展农村水路运输,重点建设沿江(河)人民群众水路出行的库区航运工程、城乡便民停靠点和乡镇渡口。加快旅游航运开发进程,大力发展水上旅游,重点开发建设荔波樟江、铜仁锦江、贵阳南明河等旅游航运。

(八)推进船舶运力发展。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运力结构、运输组织,加快建设运力结构合理、运输组织科学、运输装备技术水平先进的运输体系,引导营运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加快船舶制造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国内有资质的造船企业和省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在开阳、瓮安、思南、贞丰、望谟、罗甸等地建设船舶建造基地。

(九)大力培育沿江(河)产业。以形成畅通航道为基础,提供高效服务为支撑,建设平安、绿色水运体系为保障,推动沿江、沿河产业布局。充分依托乌江、赤水河以及南盘江一北盘江一红水河等水运通道跨区域、通江达海、物流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引导现代物流、煤电磷、煤电铝、煤电钢、煤电化、装备制造、白酒业等重点产业向沿江布局、聚集发展,带动水运需求稳步增长。

(十)加快水运市场管理建设。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严格企业、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健全水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水运信息化管理,提高船舶运输、通航设施运行和水运市场管理服务效能。建立完善动态监控机制,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加快水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

(十一)健全水运安全监管救助体系。推进水运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加强应急力量,提高航道应急抢通能力,尽快形成反应快速、技术装备较为先进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进一步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县、乡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十二)拓宽水运发展投融资渠道。组建省级水运建设投融资平台,承担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水运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采取多种建设模式,引导全社会资本参与水运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水运市场开发。鼓励和支持港航企业、大宗货源企业建设港口码头、造船厂和物流园区。加强对水运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水运发展资金投放。

三、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规划衔接。发挥规划引领作用,《贵州省水运发展规划(2012—2030年)》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及省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水运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运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水运项目储备。港口所在地政府要将港口总体规划中的疏港道路及供水、供电、通信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应的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提高对我省航道、港口、航电和支持保障系统等水运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在现有成品油税转移支付的增量中每年继续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水运建设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不少于2亿元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增长。市(州)及县级人民政府相应加大水运建设发展资金的投入。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水运项目享受高速公路、水利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土地、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航道、船闸、港口和支持保障体系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政策的,可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流域水电上网电价,用于流域内水电站通航设施建设。

(十六)强化水运资源保护。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原则,对有复航价值和条件的枢纽及航道,水电枢纽建设业主要按规划航道标准限期进行复航改建或补建通航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新建水利水电站和桥梁等设施,必须按其流域航道规划与通航标准建设通航设施和满足通航要求。加快航道、港口、船闸、渡口管理等立法工作, 完善地方水运法规配套体系,规范水运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行为,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运资源。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港航区养殖、非法挖沙、破坏航道及通航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十七)加强水运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水运人才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办法,分层次开展专业培训,多形式引进高素质、高层次、高技能紧缺人才。加强与省外院校的合作交流和联合办学,定向培养本土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支持我省大专院校增设港航建设、船舶运输、海事管理等专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储备力度。

(十八)建立完善水运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理顺各市(州)、县(市、 区、特区)港航管理体制,健全出省水运通道省级航道管理机制。省、市(州)水运工程项目实施分级建设管理机制,省重点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给予相应指导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十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加快水运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加强与周边省(区、市)、水电站建设业主的协调,解决水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扶持水运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水运规划实施、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土地供应和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工作,为全省水运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服务。省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支持水运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全省水运发展取得实效。

(二十)强化督促落实。将水运发展纳入省政府督查程序,省政府督查室要组织重点督查。省目标办要将水运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专项目标考核。省水运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运发展监测服务平台,掌握发展动态和趋势,加强产业发展政策和评估体系研究。

(二十一)优化发展环境。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环境,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简化水运项目审批程序。涉及水运建设项目审批的相关部门,要简化水运项目审批手续,除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移民安置报告、规划选址实行独立评审外,其他专题报告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可研报告审查时同步审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水运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广泛普及水运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共同推进水运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宽松环境。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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