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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文日期:2015-10-30     分享到:

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0日 12时25分 作者: 查看次数:

渝经信军工综合〔20156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

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船舶行业主管部门,各船舶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提高船舶制造能力和建造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54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将根据本办法的执行情况,适时做出修改和调整。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5930

 

 

 

 

 

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

公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提高船舶制造能力和建造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我市辖区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 3000-2007,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的船舶生产企业,其生产能力实行公告管理。

第二条  市经济信息委根据船舶生产企业的申请,依据CB/T 3000标准,组织专家对企业生产能力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申报生产能力的级别类别,市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对外公告。公告有效期为两年。

第三条  自愿申请船舶生产企业公告管理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未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船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公告申请。申请企业应编制《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申请报告》,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区县经济信息委依据CB/T 3000标准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报告和初审意见报送市经济信息委。

第六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企业的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包括形式评价和现场评价。形式评价主要是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现场评价主要是专家组对申请资料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和企业申请公告的级别类别是否符合CB/T 3000标准的相应要求做出评价,并填写《船舶生产企业现场评价记录表》,形成评价意见。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重庆市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遵循回避原则,产生3-5名的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集体表决产生,集体表决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市经济信息委指定。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专家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并在市经济信息委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予以公告。

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应重新申请下一轮评价。对公示异议较大的企业,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如反映情况属实,企业整改后,可重新申请下一轮评价。

第九条  船舶生产企业应自公告期限界满前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经济信息委提出新一轮公告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鼓励船舶生产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改善研发生产条件,提高船舶设计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船舶生产能力。船舶生产能力提升的企业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委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区县经济信息委要对辖区内企业执行CB/T 3000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济信息委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公告企业就其执行CB/T 3000标准的情况应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申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抽查的;

(三)未能保持CB/T 3000标准所对应的生产条件基本要求的;

(四)发生重大建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市经济信息委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将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后,可于次年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三条  市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年组织专家集中开展两次评价。

第十四条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公告管理工作不收取企业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9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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