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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天津市拟出台18条相关措施

供稿: | 2024-04-25

      近日,天津市科技局发布《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七方面18条措施,在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赋权改革、作价入股、绩效激励和尽职免责等方面有所创新突破。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面,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 同时,科研单位可采取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科研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其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单位按权限自主决定,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全面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科研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团队)。科研单位可根据成果转化价值建立梯度赋权或分配机制,将成果转化收益向科研人员倾斜。鼓励科研单位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权其他赋权改革路径 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或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以划转、转让或委托等方式,赋权给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

      在推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面,支持采取灵活方式开展作价入股。在依法制定作价入股分配比例、保证单位自身权益的基础上,支持科研单位根据情况,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产权再入股等有利于成果转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在全面支持科研人员作价入股的基础上,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价入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盘活存量专利,实行专利开放许可。支持科研单位筛选财政资金支持形成、超过三年未实施的专利,以开放许可方式在信息平台发布,提升专利对接和交易谈判效率,加快专利转化应用。同时,鼓励专利先使用后付费,鼓励科研单位将专利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专利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科研单位专利。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绩效激励和尽职免责,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双不受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包括横向项目中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给予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在“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和“实行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方面,拟出台相关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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