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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供稿: | 2021-12-17


      为奖励在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新制定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共6章38条,对科技奖励制度的目标,完善科技奖励的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制度,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奖励的监督惩戒力度等进行了规定。

      奖励办法包含五大奖项: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与修订前相比,新奖励办法将原来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变更为“科学技术合作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五项,新设立的“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同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放宽了对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

      奖励办法改变了以往的推荐制,省科学技术奖将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与现行奖励办法的推荐制相比,提名制具有三个优势。一是去行政化、拓宽申报渠道 二是强化提名者责任,明确提名者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后发现候选者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撤销提名申请 三是建立提名者动态调整机制,让省科学技术奖更公平、公正、权威。

      奖励办法还明晰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管理体制。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以及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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