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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23条措施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供稿: | 2021-12-01


      1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湖北省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悉,《实施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全国第一个正式制定出台的贯彻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23条措施,聚焦破除评价中的“四唯”问题,以及解决科技成果评价中“评什么”“怎么评”“谁来评”“怎么用”等问题。

      一是破除评价中的“四唯”问题,明确科技成果类别,建立评价标准。《实施意见》对科技成果评估价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四类实施,并建立了以价值为尺度的评价标准,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类价值对不同类型的成果进行分类评价。

      二是解决科技成果“谁来评”“怎么评”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发挥市场和投融资机构在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提出同行评议、市场化评价、第三方评价等多种评价方法,满足不同成果评价需求。

      其中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将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软科学研究类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重点评价成果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效果。

      三是解决“怎么用”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将发布成果评价新应用场景目录,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作为成果登记、成果奖励、项目评审、项目融资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并形成相应的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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