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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 最高给予30%补助

供稿: | 2021-04-07


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有了“抵用券”

      近日,作为贯彻今年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泉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科研活动时,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给予最高30%的创新券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申领创新券不超过50万元。

      《规定》明确,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须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 由服务机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后,纳入服务机构库,有效期三年。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相关划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且上年度应当产生研发费用支出。

      市科技局创新平台与成果转化科科长吴志云告诉记者,这是泉州首次出台科技创新券政策,政策在立足泉州市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国内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他表示,相比传统的奖补措施,该政策将科研服务机构纳入,将更有效激发泉州科研平台的创新活力,推动其高质量服务泉州企业。同时也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从而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最终更好地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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