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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出台,2021年1月1日施行

供稿: | 2020-09-25

      9月24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九条,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更为突出。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设立。同时,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破解现实中长期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中介贵等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普惠金融组织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本省地方法人银行要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将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创新和完善上市服务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等多种担保融资业务。

      为加强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融资对接,改变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不敢贷、不愿贷现象,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动产和权利融资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实施办法还对加强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公共服务,建立开放型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础公共服务的市场监管,优化市场供给,禁止转供环节违反规定的加价行为,降低中小企业用能成本 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完善受理转办程序,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等。

      实施办法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将及时制定实施方案,把法规的每一项规定落实到责任单位以及完成的具体时限,同时采取多种监督形式对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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