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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7月1日起施行

供稿: | 2020-07-01

      如何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堵点痛点?怎样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6月30日,从云南《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该条例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足云南科技成果转化链条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聚焦“如何转”(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转顺畅”(解决服务问题)等关键问题,致力于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从各方主体、行为、权责全面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合法权益,为科技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新条例出台背景:原有条款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中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难以适应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践需要。

      主要表现在:一是体制机制不够顺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不完善,部门职责有待进一步明晰,措施不够统一,未形成保障合力。

      二是产学研合作不够紧密。企业尚未完全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对科研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的方式和渠道,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

      三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薄弱。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量少、质低,缺少市场化、专业化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难以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撑。

      四是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亟须解决。职务科技成果评估难、处置难,成果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决策责任风险大,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利于调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和困难直接制约了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条例6大亮点

      新出台的条例共6章4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及亮点包括:

      明确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职责

      条例对各级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职责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包括:制定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的职责 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多方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以及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的职责 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的职责 对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生态环境保护、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的职责。

      二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的职责。

      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职责。

      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

      根据下放科技成果“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改革精神,条例对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权益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成果处置权。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

      二是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转化收益权。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

      三是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享有其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以及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条例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的角度,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采取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采取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二是确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导向。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履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激励方式予以明确。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转化收益分配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其合理利益诉求。为最大限度激发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条例作出了制度安排:一是确立“约定优先”原则。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二是对完成单位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可以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奖酬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强化公益类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

      在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过程中,特别是面向广大农业农村地区开展公益性质科技成果转化时,普遍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没有可用于奖励和报酬的转化性收入,科技人员转化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以及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力量不足的问题。

      对此,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非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可以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推广。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条例着眼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一是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明确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台,推动建立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各类公益性服务。

      二是鼓励和支持服务机构发展。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跨境、跨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三是为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融资支持。鼓励企业投保各类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品种,采取研发后补助进行补贴 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

      四是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与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

      除此以外,条例还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保障的规定,要求省、州(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项目实施、贷款贴息、担保费保险费补助等方面的支持。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方法。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第三方服务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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