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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18条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供稿: | 2020-02-10

      2月8日,自治区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加大信贷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财政扶持、强化服务保障等5个方面提出了18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硬核”措施,以帮助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稳定运行。政策执行期暂定为6个月。

      在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

      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

      在稳定职工队伍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

      《若干措施》要求,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缴纳税款,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租金减50%,2—3月份租金全免,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在加大财政扶持方面

      《若干措施》提出,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加大贷款贴息和担保支持,对经主管部门推荐纳入银行机构重点信贷支持范围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自治区按银行贷款超过基准利率20%以内的部分给予贴息。

      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中小微企业,可给予3个月宽限期。

      《若干措施》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建立企业复产复工帮扶机制、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和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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