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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终身追究

供稿: | 2019-12-13

      从四川省科技厅了解到,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将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未来科研失信责任主体还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明确,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主体单位要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在加强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自律方面,《意见》称,在科研活动中禁止的行为包括:个人信息、科研成果造假或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荣誉或称号等 违反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执行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 违背科学伦理等。

      对待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其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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