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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修订发布

供稿: | 2019-10-15

      9月28日,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办法》已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突出以下工作:

      一是更加突出科技人员及从事成果转化相关人员的激励。鼓励研发机构、高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或合作实施转化等方面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 对担任领导职务,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分类奖励:正职领导职务可依法给予现金奖励,但一般不给予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依法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同时,可给予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适当的奖励和报酬。

      二是更加突出高校院所及国企负责人的考核和容错免责。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纳入对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校、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及负责人的考核 针对成果转化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决策风险,建立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明确相关负责人只要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是更加突出民生领域等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加强政府对重点项目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更多应用到民生改善、资源环境、农业农村等方面。将未转化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重点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向社会公布,由政府组织企业、高校院所和其他组织等通过招标、示范推广等进行转化 并将重点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或后补助。

      四是更加突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成果转化人才的培育。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创办中介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引导资金、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相关科技人才计划,省科技部门应当依托有条件的高校等建设技术经理人培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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