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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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科技头条 >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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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6-09-24
9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自治区科技厅、司法厅、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我区现行科技进步条例于1996年施行,2014年完成第一次修订,对保障和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9月1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1章78条,立足我区实际作出多项制度创新。
锚定创新驱动方向,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条例》把“加快科技强区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确立为核心立法目标,以法定形式固化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全区科技创新领导体制。针对基层科技管理力量薄弱短板,《条例》明确,“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科技管理力量支撑,充实人员力量,强化服务职能,提升基层科学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从法治层面夯实基层科技创新工作基础。
构建全链条制度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针对我区基础研究投入不足、科研评价与科研规律不相适应等现实问题,从源头完善制度设计。提出“建立健全基础研究稳定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水平”,鼓励盟市和社会力量参与投入 同时规定“对基础研究等方面人才评价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从经费供给、评价导向两端破解基础研究稳定支持不足难题。进一步明确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统筹部署科技任务,为破解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划定清晰路径,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条例》从创新资源获取、财税扶持、国企考核三个层面构建企业创新激励体系。明确保障各类企业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平等承接政府科研任务 通过财政资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企创新考核制度,提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扭转“重规模、轻创新”倾向,提升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实力。还明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链创新联合体,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完善投入与科技金融机制,强化创新保障支撑。立足我区属于欠发达地区、创新投入压力较大实际,《条例》从财政投入、社会投入、金融赋能多维度搭建保障体系,用制度撬动更多资源。对财政投入作出硬性要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地区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在科技金融方面,支持科创专板建设,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开发适配科技保险产品、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打通“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提供金融支撑。
优化创新生态,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围绕科研管理、科研诚信、容错免责完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明确,“财政、审计、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加强财会监督、审计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行监督检查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从源头减少重复检查对科研活动的干扰。强调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项目申报、职称评聘、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完善容错免责机制,“探索性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已勤勉尽责但未完成任务,可以予以免责结题,后续申报项目、评聘职称不受影响”,为科研人员大胆探索保驾护航,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