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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六个维度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生态”

供稿: | 2026-01-26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途径。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21条覆盖全链条、全要素的创新政策瞄准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企业承接能力偏弱、专业服务支撑不够等瓶颈,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注入强劲的动能。



      作为科技创新的“最后一公里”,科技成果转化直接关系到区域产业升级与动能转换。《若干措施》是继2017年、2020年成果转化政策实施后的“3.0升级版”,立足“十五五”发展新需求,以“全链条贯通、全要素激活”为总体思路,从激活创新源头、推进赋权松绑、强化企业主体、繁荣技术交易、打造平台矩阵、健全服务监管六个维度构建政策体系,实现从成果产生到产业化的全流程覆盖。

      2020年厦门出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效推动一批科研成果落地见效,但随着创新驱动发展向纵深推进,新的堵点、痛点逐渐显现,包括科研人员“不敢转、不愿转”的激励机制问题、企业“不会接、接不起”的能力短板、金融服务“不敢投、投不准”的配套缺位,以及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理人供给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转化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按照市委工作要求,聚焦“3+1”城市发展转型升级总体框架,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切实补强以内生驱动力为主的经济发展动能,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厦门亟须通过制度创新打通转化链条。经过多轮实地调研,征求高校院所、企业、相关部门意见,最终形成21条针对性举措。

      激活创新源头

      聚焦“没成果、没钱转”问题

      成果供给不足、转化资金短缺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首要障碍。《若干措施》推出“接力式支持+人才赋能+金融联动”组合拳,从源头上保障高质量成果供给。

      在资金支持方面,构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全周期资金支持体系。首次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科创子基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信用贷款,还能享受利息补贴政策。

      企业可获得市科创风投基金单家单次最高2000万元股权直接投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基金对概念验证基金出资比例合计最高可达70%,且考核不单纯以单个项目亏损作为追责依据,鼓励早期创新投入。

      人才流动是成果转化的关键纽带。厦门创新推出“科技副总”制度,从全国高校院所选聘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挂职,聘期最长3年,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考核优秀者可直接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从外地来厦的“科技副总”还可享受最长3年的免费公寓,其带领的博士后可获得每年最高15万元生活补助,且不占用工作站原有补助名额。同时,支持组建“首席科学家+科技副总”人才攻关联合体,牵头企业可获得“双百计划”特聘岗位,自主引进海外急需紧缺人才并享受100万元资金补贴。

      “创新飞地”双向赋能机制同样亮眼。厦门将布局建设若干“创新飞地”或海外协同创新中心,运营合作机构每年可获最高500万元资助。飞地孵化企业落地厦门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进入“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答辩,高校科研团队入驻后还能获得预孵化服务,实现创新资源“引进来”与“走出去”的良性循环。

      赋权松绑激励

      减轻“不敢转、不愿转”顾虑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是长期制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核心问题。《若干措施》推出多项突破性改革,为科研人员松绑赋能。

      首次将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范围扩大至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行业特点探索适配政策。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采用“赋权+转让+约定收益”“先使用后付费”等灵活转化模式,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由研发团队自主使用,还能以现金入股方式参与科技型企业分红,实现“技术入股+现金入股”共享收益。

      在收益分配方面,政策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单位占比部分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财政。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70%,其中,单位内部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从制度上保障转化参与者的合理收益。

      同时,鼓励支持高校院所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岗位,转化成效将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让“转化有功”者有奔头。

      值得一提的是,政策支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技术推广、知识产权运营等服务,探索“技术托管+未来收益”分配机制,以期补齐科研单位“不会转”的专业短板。

      强化企业主体

      激发“愿意接、接得起”动能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载体。《若干措施》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强化企业在产学研协同中的主导地位。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牵头企业国拨经费配套比例从50%提高至最高1︰1,单个项目最高配套1000万元,鼓励企业承接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主动策划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获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的,按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高校院所承担企业300万元以上委托研发项目,可直接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激励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连续2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更直接地激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国有企业考核将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效益指标,优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程序,鼓励国企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

      繁荣技术交易

      构建“转得顺、转得快”体系

      技术交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若干措施》通过奖励激励、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构建高活力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交易奖励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交易额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奖励,超过部分按0.5%奖励,单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且奖励金由单位自主管理使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最高可获250万元奖励,激发其服务积极性。

      在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培育方面,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第一年可获最高100万元办公经费,稳定运营后还能享受连续2年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支持。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交易的,按合同金额0.1%给予奖励,单个经理人年奖励金最高20万元。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优秀技术经纪人才可纳入厦门市高层次人才体系,同时支持高校增设技术转移转化微专业,壮大“懂技术、懂市场、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打造平台矩阵

      补齐“缺服务、缺支撑”短板

      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专业服务支撑不足,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堵点。《若干措施》系统布局服务平台,打通转化全链条渠道。

      支持建设专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的市级中心每年可获最高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为早期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可行性和商业可行性“双验证”服务。针对小试、中试等环节需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最高可获2000万元资金支持,建成后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3年累计可获最高300万元运营经费,优秀平台还能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获得提升改造资金。这些平台将为成果转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降低企业转化成本。

      健全服务监管

      打造“少顾虑、高效率”生态

      良好的制度环境是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若干措施》通过智慧化服务、常态化监管和容错机制,优化转化生态。

      升级“鹭创通”平台为智慧化“科创大脑”,整合科技成果、研发机构、政策资源等,构建智能数据底座,提供技术供需智能对接、政策精准推送、成果超市等服务,实现“一站式”智能匹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要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及时报送成果数量、转化情况和收入分配等信息,强化跟踪监管。

      最为关键的是,政策健全了尽职免责机制。政府部门、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在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中,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无牟取私利行为的,可免除决策失误、偏差责任。审计、财政等部门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减少科研人员和转化主体的后顾之忧。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若干措施》的出台,标志着厦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向“全链条赋能”升级。《若干措施》与厦门现有同类型政策形成互补,进一步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连接通道,随着政策红利持续释放,将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厦门争创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体思路

      全链条贯通 全要素激活

      目标

      助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补强以内生驱动力为主的经济发展动能,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数据

      首次在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科创子基金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信用贷款 企业还可获得市科创风投基金单家单次最高2000万元股权直接投资。

      创新推出“科技副总”制度,从全国高校院所选聘高层次人才到企业挂职,聘期最长3年,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将布局建设若干“创新飞地”或海外协同创新中心,运营合作机构每年可获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企业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牵头企业国拨经费配套比例从50%提高至最高1:1,单个项目最高配套100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主动策划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可获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的,按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技术交易奖励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交易额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奖励,超过部分按0.5%奖励,单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最高可获2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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