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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打通从“纸面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关键通道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在闽出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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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6-01-08
日前,从福建省科技厅获悉,《福建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一专门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创新性地采取“小切口”的立法方式,聚焦当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不愿转、不好转、不敢转、不会转”等难点堵点,以制度创新打通科技成果从“纸面成果”到“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通道,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增强科研人员“主人翁”意识,充分调动其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若干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完成团队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等重要事项。此举通过厘清权益归属,破解“不愿转”的问题。
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国有无形资产,如果定价过低,有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定价过高,则可能面临转化失败,造成“国有资产闲置”的问题。“树立职务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让科研人员‘敢转愿转’、转化流程‘便捷高效’”,正是基于此,《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并规定事业单位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让职务科技成果“更好转”。
同时,《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明确了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民主决策、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职责,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等,即使转化未成功或未达预期目标也予以免责。通过消除“怕亏损、怕担责”的转化顾虑,着力解决“不敢转”问题。
此外,《若干规定》提出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事业单位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专业技术岗位,可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以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机构能力建设和技术转移人员奖励。通过培育专业技术转移队伍,解决“不会转”问题。
《若干规定》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管理、免责和服务闭环机制,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敢于担当的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为全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提供“福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