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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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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5-12-01
《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是继2016年我省重新制订并颁布实施《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后的再次修订。修订后的《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共六章51条,主要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环境、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强化成果转化组织实施、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细化尽职免责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据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中有六项条款实现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的首次规定。
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首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指示精神。
在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工作一体部署方面,首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在强化省科技奖成果转化导向方面,首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省人民政府在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中设立成果转化奖类,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组织给予奖励”,进一步引导企业、高校院所联合转化成果。
在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方面,首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国有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已履行民主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免除其决策责任”,进一步明确细化尽职免责情形。
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首次在全国科技类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发挥技术市场、科技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提升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主动性和成果转化积极性。
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方面,首次在全国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中小企业使用”,降低企业获取科技成果的门槛和试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