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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若干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供稿: | 2025-06-05

      近日,《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及其政策解读发布,提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明确政策导向,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水平。

      鼓励“技术入股+现金入股”

      转化科技成果

      《若干措施》由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和组织保障五个部分十八条组成。

      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若干措施》提出,探索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赋权改革,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

      探索“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项目支持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履行自主实施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等转化义务,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清单。

      在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方面,《若干措施》明确,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此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团队持有股权,由团队商定分配方式,明确持有股权部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后续回购方式,其余部分由单位持有或市级国资公司统一持股。

      探索重大项目

      “先投后股”转化方式

      《若干措施》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转化方式。支持具有相关资质及管理水平的各级国有投资平台结合市场化转型发展及自身战略规划,遴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先投”阶段,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 在“后股”阶段,当达到转股条件时,被投企业按照约定将投入的科技项目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相关原则退出。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市场导向,建立“企业出卷+校院所答卷+市场评价”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在新材料、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按政策给予奖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产业升级。

      根据《若干措施》,全市将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发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等,争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同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设立成果转化机构,培育引进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为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的,给予10万元奖补。




昆明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全市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5〕65号)和《中共昆明市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昆发〔2024〕4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昆明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

      (一)引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要依法依规制定本单位转化科技成果的专门管理办法,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也可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滇池管理局

      (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推进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赋权改革,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离岗创办企业,相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改革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共同所有权人 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林草局、市滇池管理局

      (三)实行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转化前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单列管理模式 转化后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要简化股权管理方式,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公开转让、内部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科技安全外,由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探索“先使用后付费”转化模式。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具体时间由双方商定,或由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产生收入之后支付。企业违反约定事项的,承担违约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纳入诚信管理。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滇池管理局、市工商联

      (五)健全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项目支持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履行自主实施与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等转化义务,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在组织实施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标准制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等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滇池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

      (六)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提取和发放奖酬金,按照本单位决策程序办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奖励金额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事业单位取得的横向项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的净收入,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科研人员(团队)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完成单位可将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市国资委、市医疗保障局

      (七)探索科技人员持股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机构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80%的比例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团队持有股权,由团队商定分配方式,明确持有股权部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后续回购方式,其余部分由单位持有或市级国资公司统一持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方式和数额的,依法依规执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三、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八)探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转化方式。积极支持具有相关资质及管理水平的各级国有投资平台结合市场化转型发展及自身战略规划,遴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先投”阶段,以科技项目资金形式向企业投入,支持研发和成果转化,并约定后期转化为股权的条件 在“后股”阶段,在达到转股条件时,被投企业按照约定将投入的科技项目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按照相关原则退出。设置转股奖励和股权退出奖励机制,提高科技项目承担企业成果转化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九)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坚持市场导向,建立“企业出卷+校院所答卷+市场评价”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加速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在新材料、高原特色农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按政策给予奖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产业升级。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

      (十)科技金融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鼓励和支持银行金融机构“创新赋资”,不断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将科技创新要素融入到对科技型企业的授信评价体系中 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早期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换资”,充分利用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科研平台等创新要素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在科技金融领域使用科技创新券,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经营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不断完善科技保险险种体系,充分覆盖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需求,为科技型企业分担分散创新创业风险,为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保驾护航”。

      牵头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十一)构建系统完整的技术市场体系。发挥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依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等,争创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多元主体协同、辐射金砖国家和南亚东南亚的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构建集技术供需、融资服务、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为一体的技术市场体系。建立成果转化信息汇交、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和推介机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线上平台进行交易信息公示。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联

      责任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

      (十二)鼓励构建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健全完善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机制,建立面向产业、多维度评判、规范易行、可供推广、科学完备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体系,形成校院所认可、市场接受的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方法和标准,发挥专业化评估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三)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引导各类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骨干企业,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中试基地,面向社会提供中试研究服务,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构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熟化链条和应用测试平台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设立成果转化机构,培育引进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为重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四)加强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推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等科技成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建立初、中、高三级技术经纪(经理)人的技术转移管理人才队伍梯度培养体系,建立昆明市技术经理人人才库 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定中评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专业,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应用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畅通职称晋升通道。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利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提升优化“一个枢纽+两个园区+两大工程+三个平台+七个产业运营中心”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施专利转化行动,盘活高校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促进专利产业化。大力培育高价值专利,积极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昆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昆明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等服务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昆明经开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试点示范园区

      (十六)广泛开展成果转化活动。通过金砖国家技术转移协作机制、人才交流会、腾冲科学家论坛等平台,定期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会。激活各类成果转化机构潜力,引导“8+N”产业链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紧密合作,面向产业需求凝练科技问题,常态化开展技术需求征集,形成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建立技术需求项目库 利用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资源富集优势和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定期收集整理科技成果供给资源,开展科技成果供需对接交流会,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推动科技与产业对接、合理匹配。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科技主管部门联动机制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统筹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点堵点问题,组织推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对获省级支持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标准化项目,市级财政视情给予配套资助。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加大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

      (十八)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有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增强科技、财政、审计等政策取向一致性。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林草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上位文件有规定的以上位文件为准。本措施提到的科技成果产出对象具体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科技创新、执行科技项目的主体。涉及资金奖补支持有关政策的,由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具体事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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