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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重点扶持初创、具有成长性中小企业

供稿: | 2021-07-27

      7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草案)》。

      《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9年6月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扩大我省中小企业总量,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施行以及近年来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我省现行的条例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为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与国家及我省一系列政策相适应,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我省依据上位法对《条例》进行修订,《条例》由原先的8章扩展为10章(上位法由7章扩展为10章),修订后分为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及附则。其中,《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社会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在权益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向中小企业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范围和依据应当公示。不得擅自对中小企业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捐赠、订购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加入社团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对违反规定的审批、检查、收费,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控告。”

      同时,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供投诉人、举报人查询。

      省十三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修订草案,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落实了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体现出了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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