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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2021-07-08
日前记者获悉,辽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近日修订了《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在省内转化落地。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奖励性后补助,分为项目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后补助。项目后补助主体,为承接省内外科技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企业等 服务机构后补助主体,指的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或备案,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的中试基地、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等科技服务机构。
项目后补助
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合同到款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实缴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服务机构后补助
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于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一事一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