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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供稿: | 2021-04-26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日前发出《关于公开征求<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就《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如果有意见,可于2021年5月23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意见稿》)分九类明确了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分别为:农、林、牧、渔业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制造业、建筑业重点关注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容忽视

      业界知名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表示,修改完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常重要。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少从业人员都遇到过如何甄别投标人是不是中小企业的困惑。重点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因此,从业人员须重点研究制造业、建筑业的划型标准,提出修改意见,同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也不容忽视,这两类政府采购项目也很多。

      《修订意见稿》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300号文),相比制造业的划型标准有了较大的调整。

      根据300号文,制造业的划行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制造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300号文中,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建筑业的划型标准为: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300号文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修订意见稿》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多了特殊情形营业收入计算公式

      明确了三种例外

      《修订意见稿》还明确了“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在刘亚利看来,符合《修订意见稿》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三种特殊情形也需要重点关注:一是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是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是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有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根据《修订意见稿》,也视同大型企业。

      根据《修订意见稿》,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以下为《修订意见稿》全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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